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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上海电力学院“上海市教委重点学科”建设与经费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院重点(支持、扶持)学科建设规划的顺利实施,完成学科建设任务和目标,形成具有上海市领先和国内先进水平的学科,根据上海市教委颁布的相关的重点学科实施细则和经费管理办法,并参照其他高校在重点学科建设与经费管理等方面的经验,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为加强对我院上海市教委重点学科建设的领导和管理,确保学科建设规划的顺利实施,成立由科研处、人事处、财务处、研究生处、设备科以及有关专家组成的管理委员会,由主管院长担任管理委员会主任,科研处为管理委员会办事机构,也是学院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条 上海市教委重点学科在建设时,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学科带头人在学科建设的规划、方向、项目以及经费使用等方面都拥有充分的自主权。学科带头人直接对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四条 上海市教委重点学科学院所在系必须从行政上保证和落实上海市教委重点学科建设,创建有利于学科发展的机制、环境和条件,主动配合、协助、保证学科带头人实施学科建设规划、人才引进和经费使用,以及根据需要和可能为学科带头人配备行政秘书等。
第五条 在上海市教委重点学科建设中,学校在人、财、物 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和倾斜,充分保证学科的建设和发展。
第六条 上海市教委下拨的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学校实行特殊倾斜政策:不扣管理费,并根据年终考核等情况给予一定的科研业绩匹配;单独立卡核算,由学科带头人全权支配。
第七条 上海市教委重点学科带头人和科技人员要积极争取国家、部委和企事业单位的科技项目,多渠道筹集经费,增强学科的发展能力。
第八条 上海市教委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研究基地建设、科学研究、梯队建设及人才培养,专款专用,不得移作他用。
第九条 为促进学科开放、交叉,上海市教委重点学科在建设中应设立开放经费(原则上为经费总数的5%)用于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来进行高水平的科学合作研究,其中对校外的开放经费比例不得低于开放总经费的三分之二。
第十条 为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的优秀学术队伍,重点学科可以根据发展的需要提出申请增加相关师资引进;可将部分经费用于学术队伍的建设,用于为优秀人才提供良好的科学研究环境和工作条件。
第十一条 上海市教委重点学科在使用上海市教委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含配套经费)进行科学研究时,科研项目报送学校科研处立项,由科研处进行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 上海市教委重点学科在采购单价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设备时,须经科研处、设备科审核,并报请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上海市教委重点学科建设产生的科研成果、专著、论文以及购置的仪器设备,需统一注明“上海市教委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助”。
第十四条 上海市教委重点学科建设期间,学科带头人应制定学科发展的年度规划,并进行年度工作总结,上报管理委员会,接受评估和检查。
第十五条 学科带头人要按照上海市教委有关重点学科建设的文件精神,认真实施学科发展规划和建设目标,严格执行经费使用的各项原则和规定,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为保证上海市教委重点学科的顺利实施,管理委员会将对重点学科建设工作、重点学科所在系的行政协调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科研处负责解释。